河北秦皇岛“4·28”“鹏龙”轮
触碰码头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
2020年4月28日0639时,华北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散货船“鹏龙”轮,在进靠秦皇岛港301#泊位过程中,进入秦皇岛港1#港池,在掉头过程中,与103#泊位1号带缆机沉箱墩(39°55.07'n,119°39.32'e)发生触碰,事故造成“鹏龙”轮球鼻艏处外板及其后结构损坏,103#泊位1号带缆机沉箱墩、沉箱引桥受损。未造成污染,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0万,构成小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由岸基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
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船舶交通服务。
vhf:very high frequency radiotelephone,甚高频无线电话。
三、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秦皇岛东港海事处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当事船员和查阅法定文书及相关记录,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见附件)。
(一)船舶概况
船名:鹏龙 国籍/船籍港:中国/天津
船舶种类:散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31897 净吨:17860
船长:215.0米 船宽:32.26米 型深:15.80米
主机类型:内燃机 主机功率:10450千瓦
建成日期:2012.10.25 建造地点:中国 浙江
船舶所有人:华北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船舶管理人: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图1:“鹏龙”轮
(二)当班船员及配员情况
“鹏龙”轮本航次配员22人,均为中国籍,船员持证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要求相符。
船长郭**,1972年*月*日出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2018年09月25日签发的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证书,证书编号:aea11****80****。
大副刘**,1986年*月*日出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2016年6月8日签发的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大副证书,证书编号:aea11****60****。
二副张**,1976年8月15日出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2019年11月13日签发的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副证书,证书编号:bej11320190****。
三副田**,1987年12月10日出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2017年5月16日签发的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副证书,证书编号:aea11****70****。
(三)船舶载货情况
船舶空载,船舶艏吃水3.95米,艉吃水6.80米。
(四)船舶公司情况
“鹏龙”轮为华北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船舶管理人及经营人均为: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符合证明(doc)是广东海事局于2019年4月22日签发,有效期至2024年4月21日,证明编号08a1**;“鹏龙”轮安全管理证书(smc)是由中国船级社于2019年5月6日签发,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
(五)船舶安检情况
“鹏龙”轮于2019年9月24日在宁波港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所查缺陷与本次事故无关。
(六)水文气象情况
天气:晴 潮汐:落潮
风向:偏西 风力:5级
海浪:轻浪 浪高:1-2米
流向:东北 流速:0.2m/s
能见度:5海里 气温:14-16℃
四、重要事故因素认证
(一)触碰时间:
触碰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0639时左右。
认定理由:根据vts录像和“鹏龙”轮电子海图记录,触碰时间为0639时左右。
(二)触碰位置:
触碰位置为秦港103#泊位平台设施处。
认定理由:根据海事调查人员现场勘查确认位置为秦皇岛港103#泊位带缆机沉箱墩、沉箱引桥,因此确认发生触碰的位置为秦皇岛港103#泊位码头平台设施处。
(三)触碰部位:
1、“鹏龙”轮触碰部位为“鹏龙”轮球鼻艏处外板处,高度自吃水1.78米至8.20米之间。
认定理由:依据海事调查人员对“鹏龙”轮触碰痕迹船体现场勘验、双方船员陈述、中国船级社检验报告认定。
2、103#泊位码头触碰部位为1号带缆机沉箱墩。
(四)“鹏龙”轮进入191航道的原因
图2:vts视频回放截图(3张)
根据“鹏龙”轮二副询问笔录,他4月27日得知本航次靠301#泊位,他按船长指令,制定航次计划为经由215航道进港。该航次计划经船长、政委、轮机长和其他驾驶员审阅签字后,放在驾驶台的固定位置处。
根据“鹏龙”轮船长笔录、vts记录,“鹏龙”轮4月28日按航次计划航行。0618时船长发现308浮标附近有一条渔船沿东北方向航行。0632时,“鹏龙”轮过308灯浮;0633时,驶过渔船,此时已偏离开计划的航路。此后,“鹏龙”轮一直在191航道内沿航道向东北航行,并未及时转向至215航道,直至0636时驶到103泊位附近水域方才开始大幅向右转向。
(五)“鹏龙”轮旋回性能相关情况
“鹏龙”轮转舵开始旋回时,该水域不能满足旋回需要。
认定理由:根据“鹏龙”轮在最大舵角时的旋回圈,“鹏龙”轮在空载、起始航速为10.4节、前进三的状态下,最大舵角向右转向,横距约为188m,转舵开始时刻位置距旋回圈最远位置距离约576m。若起始航速小于10.4节或未使用前进三,旋回所需横距应大于188m,最远距离应大于576m。
根据“鹏龙”轮驾驶台cctv录像视频,碰撞前360秒船舶切换微速前进;碰撞前178秒船长下令“右满舵”,“鹏龙”轮开始以最大舵角转向,起始航速为6.2节,此时船舯距离触碰时刻船舯距离约426m,横向距离约177m,起始航速、主机输出功率、直线距离、横向距离皆不能满足旋回需要。
(六)“鹏龙”轮驾驶员身体情况
当班驾驶员身体情况良好。
认定理由:根据呼气酒精测试仪,通过船长、三副、水手等人询问笔录可知,在事发前驾驶员有过充分的休息时间,接班前未饮酒,也未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通过“鹏龙”轮驾驶台cctv录像视频,未发现驾驶员有明显异常行为。
(七)“鹏龙”轮船长履行职责情况
根据船长、三副、水手等人询问笔录,事发当日4点左右,“鹏龙”轮船长上驾驶台,事故过程中一直在驾驶台指挥船舶。
“鹏龙”轮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船舶进出港操纵应留有余地,并注意‘过弯道前应摆好船位并适当减速’”“过弯道时应短暂加车以提高舵效”“靠泊时,船长应控制好余速”等要求,根据船长等人询问笔录,船长在本次靠泊中未履行船舶体系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操作。
(八)vts的安全提醒
根据“鹏龙”轮驾驶台cctv回放和vts通话记录,秦皇岛vts值班员发现“鹏龙”轮偏离预定航线后,曾提醒“鹏龙”轮:注意与码头保持安全距离;可以进入2港池内调头。但“鹏龙”轮对vts的安全提醒未关注,仍选择直接在103#泊位附近掉头。
五、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根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船方提供的海事报告、ais、cctv及vts记录数据等资料整理。
图3:“鹏龙”轮航行轨迹及局部放大图(2张)
4月28日0510时“鹏龙”轮锚离底,报交管进港。
0618时,船长发现船艏右前方308浮标附近有一条小渔船。“鹏龙”轮距离308浮标约1.3海里,航速7.4节,航向351度。
0620时,接港调高频,“秦港25”、“秦港26”两艘拖轮协助靠泊301#泊位,航速6.3节,航向350度。
0619时至0623时期间,“鹏龙”轮先后鸣笛3次进行示警。
0625时,驾驶台通知甲板部前后准备,航速6.2节,航向337度。
0632时,航经308号浮标西侧,开始向右转向,航速6.6节,航向339度,前进二。此时渔船位于215航道内。
0633时,船艉驶过308号浮标,驶过小渔船,航速6.1节,航向002度,微速前进。收到交管高频提醒:已偏离了航线。
0634时,正舵,把定,进入191航道,船艏距离103泊位0.39海里左右,计划过310浮标后掉头重新进入215航道,航速6.2节,航向001度。收到交管提醒:可以进入2港池再调头。
0636时,船艉驶过310号浮标,右满舵,航向010度,航速6.2节。
0637时,继续向右转向,大副报告距离前方泊位只有200m左右,航速6.2节,航向006度,前进一。
0638时,船长命令减速、倒车、抛锚。右锚一节入水,航速4.9节,航向039度,船长下令后退三。
0639时,与103泊位发生触碰,船右舷与泊位夹角约60度。
图4:103泊位灯塔cctv视频截图(4张)
六、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触碰发生后,“鹏龙”轮继续倒车后退离开碰撞处,并开始绞锚。0656时,船艏、船艉拖轮带妥。0718时,“鹏龙”轮在拖轮协助下靠妥301#泊位。经船上检查,未发现溢油和人员伤亡。
七、事故损失情况
(一)“鹏龙”轮球鼻艏处外板及其后结构损坏,高度距吃水约5m,宽度约2m,凹陷深度约0.2-0.5m,现场检验未见破损。
(二)码头秦皇岛港103#泊位带缆机沉箱墩、沉箱引桥移位变形。
图5:103泊位地面裂缝
截至事故调查期限届满,双方可一致确定具体金额的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未造成污染,无人员伤亡。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秦皇岛港103泊位附近水域。“鹏龙”轮在103泊位附近水域掉头过程中未谨慎驾驶,未能与103泊位保持安全距离,形成碰撞危险,且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避免碰撞,是造成本次触碰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鹏龙”轮安全意识不足,避让渔船、偏离航线后,急于掉头返回预定航线,应急对策不当;掉头水域选择错误,掉头水域半径不满足船舶旋回半径要求,应急判断失误;在掉头过程中,没有保持有效了望,对船速及位置没有准确把控;且没有及时请求拖轮协助,间接导致船舶后续与103#泊位平台设施发生触碰。
九、事故责任判定
本起事故是人为过失造成的单船事故,“鹏龙”轮应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该轮船长为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十、事故结论
本次事故是单方责任水上交通事故,“鹏龙”轮在掉头过程中未谨慎驾驶,与103泊位形成碰撞危险,且应急处置措施不当,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要求,对本起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该轮应引起高度重视,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加强对“鹏龙”轮的安全管理,重新评估该轮高级船员的适任能力,特别是对船长在各种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注重对船长应急反应、应急指挥、应急操作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二)建议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督促驾驶员严格落实靠离泊、航行等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进入港池及靠拢泊位时,速度不宜过快,及时调整余速,避免冲过头,以防碰撞码头;港区掉头要摆好船位、同时要控制好船速和角度,观察安全水域范围,给大船惯性和变量留有余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碰规则及航行值班的相关规定,谨慎操作和驾驶船舶。
(三)建议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深入排查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整改,并将本次事故通报给公司其他船舶,提醒其他船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