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黄骅港长航道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沧州海事局决定对所有拟进入黄骅港靠泊作业的船舶实施进港前安全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所有拟进入黄骅港煤炭港区和综合港区的船舶
二、自查时间
船舶抵达黄骅港锚地前
三、外国籍船舶自查要求
(一)报告填写与提交。船舶完成自查后,应填写《ship pre-arrival self inspection checklist》,并留船保存,以备检查员登轮核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缺陷的,应及时通过邮箱发送至czss****@163.com,如果报告后船舶发现新的本通告要求报告的缺陷,应在进港前重新报告。对于进港时或进港后报告的,视为未报告。报告内容应填写完整,自查发现的缺陷要在检查表最后一栏“additional comments”中详细阐述缺陷发现的时间、地点、原因、采取的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二)船舶在开展进港前安全自查时,发现影响船舶安全、影响船舶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有效性、完整性的相关缺陷,且按照公约要求采取了有关措施,在《ship pre-arrival self inspection checklist》中进行了详细报告,并按本通告要求提交沧州海事局的,视为履行了solas公约第ⅰ章第11条的向港口国报告的要求,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将不作为滞留缺陷处理。
(三)沧州海事局将对到港外国籍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严厉查处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或在自查中弄虚作假的情况。在海事部门登船检查时,船长应主动向检查员提供《ship pre-arrival self inspection checklist》。
1.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自查的情况,视为不满足solas公约第ⅰ章第11条(a)款要求的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以保证船舶在各方面继续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至于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
2.对于提交的《ship pre-arrival self inspection checklist》中未声明存在缺陷,却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自查表中所列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将依据solas公约第ⅰ章第11条(c)款的要求,按照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四、中国籍船舶自查要求
(一)报告填写与提交。船舶完成自查后,应填写《黄骅港中国籍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清单》,并留船保存,以备检查员登轮核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缺陷的,应及时通过邮箱发送至cz12****@163.com。如果报告后船舶发现新的本通告要求报告的缺陷,应在进港前重新报告。对于进港时或进港后报告的,视为未报告。
(二)报告内容应填写完整,中国籍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结果将作为开展船舶诚信管理的重要载体,沧州海事局将结合到港中国籍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落实情况,综合开展船舶诚信管理。
(三)船舶在开展进港前安全自查时,发现影响船舶安全、影响船舶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有效性、完整性的相关缺陷,且按照要求采取了有关安全措施,在《黄骅港中国籍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清单》中进行了详细报告,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将不作为滞留缺陷处理。
(四)沧州海事局也将对已开展到港中国籍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严厉查处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或在自查中弄虚作假的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自查或在提交《黄骅港中国籍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清单》中未声明存在缺陷,却在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自查表中所列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将依据《船舶安全监督目标船选择指南》,对船舶风险预警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请各相关船舶和航运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确保船舶进港安全。如果报告后船舶发现新的本通告要求报告的缺陷,应在进港前重新报告,并电话通知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86-0317-5786578。对本通告如有疑问,请联系沧州海事局船舶监督处,联系电话 86-0317-5786539,邮箱czss****@163.com。
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工作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1.ship pre-arrival self inspection checklist
2.黄骅港中国籍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清单
沧州海事局
2025年3月13日
附件:附件2:黄骅港中国籍船舶进港前安全自查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