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银河集团

沧州海事局  2024-12-31 13:31:42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202404022020017-1-1

“海晟03”轮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天津东港海运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6日,沧州综合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泊在黄骅港综合港区9号10号施工水域的“海晟03”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11月23日从天津港开往黄骅港航次中存在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津东港海运有限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和《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2项裁量基准。

缴纳罚款,延期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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