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9船舶污染应急区域性协作………………………………………………………………………………………………… 42
1.1编制目的
(1)保护唐山市曹妃甸港区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污染事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建立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
(3)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
(4)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制定和发布
唐山市曹妃甸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分为市级、码头级和船舶级三个层次:
(1)《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港口级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4权利和义务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
(2)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沉没,造成曹妃甸海域污染的,唐山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3 )唐山市人民政府、涉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
(4)鼓励社会单位、企业或个人资助海洋防污染公益事业。
1.5适用范围
1.5.1适用于唐山市曹妃甸海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1)唐山市曹妃甸海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下级船舶污染事故;
(2)超出事故船舶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3)发生在唐山市曹妃甸海域外,已经或者将要对唐山市曹妃甸海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1.5.2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3曹妃甸海域范围
曹妃甸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为以下7点依次相连与海岸之间构成的区域(总面积约2570平方公里):
a、39°12′53″n 118°01′39″e
b、39°01′01″n 117°59′20″e
c、38°57′11″n 118°15′00″e
d、38°49′04″n 118°15′11″e
e、38°44′36″n 118°55′09″e
f、39°02′14.1″n 118°51′33.29″e
g、39°08′55″n 118°47′00″e
1.6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2.1组织体系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领导机构
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唐山市曹妃甸港区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2.3指挥机构
2.3.1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唐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曹妃甸海事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曹妃甸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唐山市应急管理局、曹妃甸海事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唐山市气象局、唐山三女河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无线电管理局、河北省唐山军分区、唐山海警局等。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行动,指派现场指挥官;
(3)批准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2)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政策和对策;
(6)当应急能力超过区域范围时,对外请求援助。
(4)决定应急反应工作结束;
(5)组织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工作;
(6)组建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咨询组。
2.3.2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曹妃甸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曹妃甸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曹妃甸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和综合业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值班室设在曹妃甸海事局指挥中心。
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织落实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清污行动记录汇总工作;
(6)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效果评估;
(7)适时组织应急救援的演习、演练;
(8)掌握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人员相关信息;
(9)适时组织召开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10)定期梳理可用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社会力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11)编制成员单位及应急力量通讯录、对辖区应急物资进行统计,并适时更新。
2.4成员单位职责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制定应急操作手册,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2.4.1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1)承担市政府值守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送事故信息;
(2)指导各成员单位的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3)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4)指导、支持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
(5)协调曹妃甸港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
(6)按照曹妃甸港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协调曹妃甸港区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施、设备、器材,保障设备库的正常运行;
(7)会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现场指挥部;
(8)提出动用、调拨市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议。
(9)组织协调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10)执行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
2.4.2曹妃甸海事局
(1)承担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组织实施污染海域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
(3)组织指挥事故船舶堵漏和污染物过驳作业;
(4)组织实施海上围控和清除作业,协调岸滩清污工作开展;
(5)组织开展海上污染监视与应急监测、检测;
(6)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
(7)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4.3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1)对市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
(2)指导海上污染监测;
(3)指导回收废弃物处理;
(4)拟定实施受污染海滩环境恢复方案;
(5)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4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对唐山市曹妃甸港区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
(2)提供海区水文情况,预报近期海况,配合开展清污工作;
(3)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
(4)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5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1)对唐山市曹妃甸港区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
(2)组织渔船、渔民协助污染监视、清除;
(3)协调水产渔业保护;
(4)核实海洋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5)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6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沿海a级景区人员协助污染监视、清除;
(2)配合沿海a级景区旅游区的保护;
(3)组织a级景区人员疏散;
(4)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2.4.7唐山市公安局
(1)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2)提供消防装备银河集团的技术支持;
(3)就应急车辆使用警报器材作出规定;
(4)负责维护事发地沿海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4.8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1)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
2.4.9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1)为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应急规划等方面的政策保障;
(2)协调港口企业提供专用泊位;
2.4.10唐山市财政局
(1)按市政府安排部署,组织筹集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2)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4.11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组织协调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储备和调运工作;
(2)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救治因污染和应急反应造成的伤病人员。
2.4.12唐山市气象局
(1)负责向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气象预测、预报信息。
2.4.13唐山三女河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1)组织协调空运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2.4.14河北省唐山无线电管理局
(1)负责对水上甚高频08、16频道等相关无线电频率进行保护性监测;
(2)协调督导电信运营商保障港口基站通信畅通。
2.4.15河北省唐山军分区、唐山海警局
(1)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有关部队参加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2.4.1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1)负责协调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负责污染事故发生后的舆情监督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官、事故发生地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成员、船舶污染物清除单位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
(1)全面收集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2)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实施具体应急行动;
(3)组织开展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
(4)合理调配应急现场的各类资源及时报告需要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5)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6)适时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2.6专家咨询组
组建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组。专家组由航运、海事、造船、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渔业、气象、卫生、安全监管、石油和化工等部门推荐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
2.7应急救援力量
应急救援力量由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成员单位应急力量和社会志愿者等组成。
2.8市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协商解决本预案的修订及实施等事宜。
联席会议主要作用:
(1)研究确定本预案涉及部门的应急反应协作和通讯联络;
(2)研究确定预案内应急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演习安排;
(3)联合京唐港港区同时开展对本计划应急反应系统的运行、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计划修改建议。
市预案组织指挥机构框架图。
3.1防备
3.1.1污染风险分析
按照《沿海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评估指南》和《港口建设项目船舶污染环境风险评价专项技术导则》要求,科学、规范地分析评估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
结合《唐山市曹妃甸港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确定污染高风险区域、与污染风险相适应的应急防备力量需求、可能发生的泄漏情形和污染规模及应对措施等。
3.1.2污染敏感区的划分
为控制和缓解污染物对敏感资源的污染损害,启动预案时应对海域和岸线进行了划分,确定了敏感区内敏感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
划分污染敏感区时,应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捕捞、水产养殖、其他野生动物、个别重要的环保区(如沼泽地)、海水的工业利用(如海水发电、海水淡化工厂)、取水口、盐场、旅游沙滩、游艇和其他娱乐设施、文化遗址以及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因素。
3.1.3宣传、培训、演习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污染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日常管理工作。应公布各级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反应知识和能力培训。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每一年按照市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一次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演习或模拟演习;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2预警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污染事故初始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有关部门报告,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应急队伍,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作好污染防范准备。
预警支持系统:由应急通信信息系统、监视系统、监测系统和预测系统组成,有关部门应将所获得的有关污染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污染应急反应决策、清除作业方案选定和缓解或减轻污染损害提供信息。
应急通信信息系统:包括固定、移动电话网络(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卫星通信系统;甚高频(vhf)、中高频(mf、hf)等船用通信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交通管制系统(vt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航空部门专用的空域通信频道。
污染监视系统:由船舶监视、航空监视、码头和岸边监视、卫星监视等手段组成。在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可充分利用中国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地面接收站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污染监测系统:由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确认污染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测系统:主要利用现有科技分析预测手段,如船舶污染物漂移模拟模型等,预测污染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事故等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4.1.1 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时即是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1)污染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物质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6)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海量1000吨以上;
(7)动用河北海域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船舶污染;
(8)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
4.1.2 重大污染事故(ⅱ级)
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时即是重大污染事故响应:
(1)污染导致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并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河北海域外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沿海水域大面积的污染;
(5)污染跨市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6)动用市级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污染;
(7)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入海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8)污染损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
4.1.3 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时即是较大污染事故响应。
(1)污染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污染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海岸线,动用市级应急资源能够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
(3)污染可能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一定影响;
(4)船舶及其协议污染物清除单位力量较难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污染;
(5)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海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
(6)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4.1.4 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一般污染事故响应。
(1)船舶污染事故对环境敏感区或海岸线不构成威胁;
(2)船舶及其协议污染物清除单位力量能够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污染;
(3)污染不会造成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影响;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海量100吨以下或;
(5)污染损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
4.2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影响,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和一般污染事故响应(ⅳ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1 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由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省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4.2.2 ⅱ级响应
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4.2.3 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港口级预案组织实施。需要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4.2.4 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在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下,由肇事船舶及船舶清除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实施。当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未达到预期清污效果时,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协调其他清污力量与救援。
5.1事故报告
5.1.1事故信息来源
船舶污染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发现污染事故的船舶和航空器;
(4)卫星遥感图片及自动监视报警器;
(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转报。
5.1.2报告内容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8)有关规定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指挥机构要求,船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1.3报告程序
获得船舶污染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转报。
报告可用下列方式:
(1)海上人员报告以甚高频电话08、16频道、海事卫星电话、海岸电台和手机为主;
(2)陆上人员报告通过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315-5076101、0315-5076102)报告。
(3)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发现或收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填报相关表格;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上报应急反应情况总结;应急反应终止20日内应书面上报整体应急反应情况总结。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时,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ⅳ级响应时,由肇事船舶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向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事故评估
5.2.1指挥部办公室评估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的信息后,应视情况组织人员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等级,对属于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的污染事故,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对属于ⅲ级响应及以下等级船舶污染事故,报请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官,并召集专家咨询组开展进一步评估工作。
5.2.2专家咨询组评估
专家咨询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进一步的评估,具体内容是:
(1)根据已掌握的相关数据,确定污染物扩散趋势和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2)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污染事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3)评估现有应急救援力量能否满足应急行动需要;
(4)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反应行动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5)科学估算应急反应的时间和可能产生的索赔费用。
(6)评估应急反应行动效果并提出应急终止意见。
5.3指挥与协调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指派现场指挥官并派遣相关协调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配合总指挥做好具体工作或在总指挥授权下全权代表总指挥工作;各有关成员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其职责开展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根据应急行动方案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挥调动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报告或请示紧急重大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6.1应急反应行动流程图
6.2污染应急对策
6.2.1油污应急对策
油污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监控但不采取行动。溢油发生在海上且没有对海岸或敏感区造成威胁。
(2)使用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有效地使用,同时避免二次污染,在溢油到达岸边前将油消除。
(3)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流和海况条件。
(4)生物降解。
(5)无害化处理。运送到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6.2.2化学品污染应急对策
应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决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针对不同物质,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气体和蒸汽。应尽快根据现场气象情况预测其扩散模式并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监测气体浓度以评估泄漏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疏散群众。
(2)溶于水的化学品。主要应急措施是分散稀释,个别情况下也可使用中和剂,如需使用须经慎重评估。
(3)易挥发的化学品。应及时疏散人群,如果化学品易燃,可喷洒水以控制火源,同时要监控其挥发特点以便警告公众并预测对环境的影响。
(4)漂浮的化学品。其应急措施与溢油应急措施类似,但要考虑其是否会与应急设备发生反应。
(5)易沉降的化学品。在浅水区可用挖掘或真空设备吸取回收,可行的情况下用遥控潜水摄像机监控以便作业。
(6)包装化学品。在排除爆炸、泄漏等危险的情况下,可用机械抓斗、船吊、渔网等方法回收。
6.3应急现场管理
(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
(2)监督、收集作业情况并每天对作业情况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
(3)监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和作业计划的落实;
(4)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5)对投入的船艇、飞机、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管理。
6.4救护和医疗
如果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中毒现象,由医疗卫生及急救部门按照《唐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与事故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
6.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用具,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故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化学品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6.6非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必要时疏散事故现场没有个人防护的人员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密切监视险情,如果危险已减轻,可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提供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宣传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必要时可调用治安管理部门协助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6.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有关部门可组织动员社会人员和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反应,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分配。
6.8新闻发布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成立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内容的起草和跟踪工作。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对新闻内容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
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人员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
6.9应急终止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在适当时候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并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现场抢险活动(污染物清除、人员搜救、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结束;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得到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得到良好安置或已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现场指挥部撤销。
6.10行动记录
应急反应行动中,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对投入的人员、物资等进行如实记录并留存证据。
应急反应结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将应急投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同时将应急行动总结一并上报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11应急总结报告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所辖港区一般和较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12应急后评估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评估会(可与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合并召开),对上一年度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污染应急过程记录和有关文件归档整理;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和声像资料;现场应急指挥部对救援设备、器材调配和使用的记录;污染应急反应方案、污染损害、环境恢复方案和监测计划;回收污染物数量以及岸上的处理措施;作业安全、人员防护和后勤保障情况;新闻发布和公众反应;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污染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优先保护顺序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污染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1设备保障
(1)各级地方政府应支持国家溢油设备库建设和运行,作为ⅰ级响应和区域合作的重要资源,为ⅱ、ⅲ、ⅳ级响应提供保障。
(2)沿海设区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海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3)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船舶污染清除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4)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
(5)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辖区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7.2队伍保障
(1)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植原则注重加强社会化应急救援单位和队伍的建设与培养。
(2)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
(3)沿海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4)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海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5)港航企业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并为海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
(6)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
(7)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辖区内已成立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
7.3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在必要情况下征用相关单位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技术保障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
7.5物质保障
地方政府应做好可供紧急调拨使用的清污物资、救灾物资、应急生活物资和相关人员住宿等事项保障工作。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均要进行登记。
为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指挥船舶后,必须保证后勤物资供应充分迅速,必要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作出相应的安排。
污染应急预案应将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的单位以及可提供保障的物资及数量。
7.6资金保障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费用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必要时,沿海市政府可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8.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
(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2)货物溢出量查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3)油品、化学品种类鉴定委托国家和省级具备相关资质的试验室作出。
(4)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由国家医疗技术鉴定单位作出。
(5)海洋环境污染状况监测由海洋监测站负责,海洋污染物由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取样化验,并出具监测、检测报告。
(6)对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海事、环保、海洋、旅游、渔业等部门参加。
(7)上述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结果提交给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2污染损害赔偿
受到事故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可组织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小组,指导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的有关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为索赔和赔偿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8.3恢复
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海水浴场、娱乐场、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8.4污染物处置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处置。
8.5奖励与责任追究
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舶污染应急区域协作依照《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备忘录》开展。
10.1名词术语
本应急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艇和移动式平台。
(2)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炼制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残油、含油污水。
(3)化学品: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及符合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要求的物质,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混合物。
(4)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5)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10.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修订,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3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